(一句話版,被問到時直接這樣說)
訴求金額:原押金 NT$ 44,000,房東 1/1 已退 5,000 元(口頭表示「意思一下」),請求返還剩餘 NT$ 39,000。
↑ 回頂部(記熟,現場要能流暢說出)
| 時間 | 事件 |
|---|---|
| 2022/12/31 | 起租,押金 NT$ 44,000。合約第七條註明本屋供「倉儲、辦公」使用,第九條括弧內僅簡短提及「退租須清潔且回復」,無明文要求拆除隔間 |
| 2024/12/31 | 原約屆滿 |
| 2024/12/31 〜 2025/12/31 |
無書面租約之延長租賃 |
| 2025/12/31 | 退租前一日 |
| 2026/1/1 | 點交日。房東退 5,000 元(口頭表示「意思一下」),雙方簽手寫字據。並於當天口頭說明:如果新房客原況承租的話,就退我押金 39,000。 |
| 2026/1/13 | 新房客始入住(這是關鍵時間差!) |
| 2026/1/22 | 房東主動告知「貼新房客 30,000」,要再退我 9,000 |
| 2026/1/26 | 房東改口「補貼 36,000」,只退 3,000 |
房東連自己擬的合約都違反了。優先打這層。
房東主張「我降租 3,000/月 × 12 個月 = 補貼 36,000,所以從押金扣」——本質上就是用擔保金抵扣租金損失。這直接違反合約第四條。
她連自己擬的合約條款都違反了,這在調解委員面前是非常難解釋的。
合約明文限定:押金可以扣抵的只有兩種——
「補貼新房客」不是我積欠的任何東西,是房東自己的商業決定。合約上根本沒有給她這個扣款權利。
就算離開合約,民法也站我這邊。
(民法第 432、458 條精神)
押金(擔保金)只能抵償承租人造成之實際損害或未付租金。房東須舉證實際支出(拆除工程發票、修繕單據)。
即使房東搬出字據,字據本身也有問題。
(按這個順序講最有殺傷力。v2 新版以合約條款開場,先建立合約立場再展開細節。)
(給自己心裡有數。原押金 44,000,已退 5,000,剩餘 39,000 為談判範圍。)
| 結果(指還能再拿回多少) | 我方該如何反應 |
|---|---|
| 退 39,000(剩餘全額) | ✅ 直接同意 |
| 退 30,000〜35,000 | ✅ 可接受(有合約條款撐腰,這已是合理底線) |
| 退 20,000〜25,000 | ⚠️ 勉強可接受,視場面情緒判斷 |
| 退 10,000〜15,000 | ❌ 拒絕和解,走小額訴訟 |
| 房東堅持只退 3,000〜5,000 | ❌ 直接拒絕,調解不成立 |
39,000 元在小額訴訟管轄範圍(10 萬以下)內,法官對合約條款的文義解釋會比調解委員更嚴格——合約第四條、第十二條的限制在法官眼中是硬規定,純法律邏輯下我方優勢更大。如果房東堅持低退款金額,直接告訴調解委員「調解不成立,我會循小額訴訟救濟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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