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ONFIDENTIAL · 個人備用 · v2 加入合約條款武器

押金返還調解 — 應對策略總整理

當事人:丞祐 · 相對人:黃玉茹 · 原押金 NT$ 44,000 · 爭議金額 NT$ 39,000
📌 v2 更新重點:核對租約後,發現合約條文本身就站在我這邊。第四條「擔保金不得抵扣租金支付」第十二條「扣抵限積欠租金或費用」是兩枚直接擊穿房東主張的武器。優先打合約條款,房東連自己擬的合約都違反了。

案件核心立場

(一句話版,被問到時直接這樣說)

押金返還是合約上的明確義務。房東主張的扣款項目(補貼新房客租金 36,000)直接違反合約第四條「擔保金不得抵扣租金支付」,也不符合第十二條「扣抵限於積欠之租金或費用」的規定。現場隔間牆完好存續且被新房客使用中,房東無實際拆除/修繕支出,連工程發票都拿不出來。房東連自己擬的合約都違反了。

訴求金額:原押金 NT$ 44,000,房東 1/1 已退 5,000 元(口頭表示「意思一下」),請求返還剩餘 NT$ 39,000

↑ 回頂部

事實時間軸

(記熟,現場要能流暢說出)

時間 事件
2022/12/31 起租,押金 NT$ 44,000。合約第七條註明本屋供「倉儲、辦公」使用,第九條括弧內僅簡短提及「退租須清潔且回復」,無明文要求拆除隔間
2024/12/31 原約屆滿
2024/12/31 〜
2025/12/31
無書面租約之延長租賃
2025/12/31 退租前一日
2026/1/1 點交日。房東退 5,000 元(口頭表示「意思一下」),雙方簽手寫字據。並於當天口頭說明:如果新房客原況承租的話,就退我押金 39,000。
2026/1/13 新房客始入住(這是關鍵時間差!)
2026/1/22 房東主動告知「貼新房客 30,000」,要再退我 9,000
2026/1/26 房東改口「補貼 36,000」,只退 3,000
↑ 回頂部

我方法律主張(三層武器庫)

第一層 合約條款

房東連自己擬的合約都違反了。優先打這層。

武器 1合約第四條 — 擔保金不得抵扣租金支付
合約原文:「擔保金新台幣肆萬肆仟元整。…本擔保金不得抵扣租金支付。」

房東主張「我降租 3,000/月 × 12 個月 = 補貼 36,000,所以從押金扣」——本質上就是用擔保金抵扣租金損失。這直接違反合約第四條。

她連自己擬的合約條款都違反了,這在調解委員面前是非常難解釋的。

武器 2合約第十二條 — 扣抵限於積欠之租金或費用
合約原文:「出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終止時,已收之保證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或費用後,未將剩餘部分返還者,應逕受強制執行。」

合約明文限定:押金可以扣抵的只有兩種——

  • 承租人積欠的租金(我沒有欠租,租金每月準時匯款)
  • 承租人積欠的費用(水電費我都付清了)

「補貼新房客」不是我積欠的任何東西,是房東自己的商業決定。合約上根本沒有給她這個扣款權利。

第二層 民法原則

就算離開合約,民法也站我這邊。

武器 3押金抵銷必須有實際損害

(民法第 432、458 條精神)

押金(擔保金)只能抵償承租人造成之實際損害未付租金。房東須舉證實際支出(拆除工程發票、修繕單據)。

  • 房東無任何發票、無任何拆除施工紀錄
  • 隔間牆完整存續,未被拆除,無損害發生
  • 「降租損失」是機會成本,不是損害賠償法上的「損害」
第三層 1/1 字據的問題

即使房東搬出字據,字據本身也有問題。

武器 4字據基礎自始不存在 + 口頭承諾條件已成就
  • 簽字據時,新房客根本還沒看屋(1/13 才入住)
  • 字據扣款的唯一可能基礎是「房東預估自己要花錢拆除」
  • 且當天房東另有口頭承諾:「新房客原況承租就退押金 39,000
  • 事實上房東未拆,反而把牆「賣給」新房客換取降租
  • 預估的支出從未發生 → 扣款基礎喪失
  • 口頭承諾的條件(新房客原況承租)已成就 → 應全額退款
  • 房東當天退的 5,000 是「意思一下」的小額,不是終局結算的押金返還
武器 5房東已自承字據非終局
  • 1/22 房東主動表示「再退 9,000」
  • 若 1/1 字據真為終局結算,房東為何要主動加退?
  • 這是對自己不利的承認(民訴法 279 條),法律效力很強
  • 既然房東自己打開了重算的門,就要按「實際損害」算,不能再退回字據
↑ 回頂部

證據清單

必備證據

強化證據

↑ 回頂部

房東會這樣攻擊 + 我的標準回應

攻擊 1
「合約寫得很清楚要回復原狀,是你違約!」
標準回應
合約第九條括弧內確實有「退租須清潔且回復」這句話,這點我承認。但這句話沒有明文要求拆除我所做的隔間,而且本屋按第七條供「倉儲、辦公」使用,辦公空間做隔間是正常使用。

退一萬步說,就算解釋為要回復原狀,違約的法律效果是「賠償實際損害」,不是「不限金額扣押金」。請問房東您實際花了多少錢拆除?有發票嗎?沒有支出就沒有損害,沒有損害就沒有抵銷的標的。
重點:不要逃避違約事實,但把焦點轉到「實際損害」上。
攻擊 2
「1/1 字據雙方都簽名了!你不能反悔!」
標準回應
字據簽訂時新房客 1/13 才入住,當時不可能基於新房客是否接受牆面來計算。字據的扣款基礎是「預估拆除費」,但您從未實際拆除,這筆支出根本沒發生。

而且您當天有口頭承諾「新房客原況承租就退押金 39,000」,現在新房客確實原況承租,條件已成就。當天您退的 5,000 是您自己說「意思一下」,不是正式的押金結算。

更重要的是,您自己 1/22 主動說要再退我 9,000 元,等於您自己也承認 1/1 字據並非終局結算。既然您自己已經打開重算的門,就請按實際支出計算,您拿不出任何發票。
重點:用她自己的話打她。1/22 的 LINE 截圖一定要當場呈現。
攻擊 3
「你 12/31 自己寫 LINE 同意押金抵消拆除及維修費!」
標準回應
我寫的是「抵消拆除及維修費用」,前提是「有拆除及維修費用發生」。事實上您未拆除、未維修,這個前提不成立,所以無從抵消。請問實際發生多少拆除費?多少維修費?沒有支出就沒有抵消的對象。
現場必須做:要求看 12/31 LINE 完整原文,不接受片段引用。
攻擊 4 ★ 最關鍵
「我補貼新房客 36,000,這就是我的損失!」
標準回應(直接打合約)
您與新房客之間是「降租 3,000 元/月 × 12 個月 換取保留隔間」的商業協議,這在我們的合約上是明確被禁止的扣抵項目

合約第四條白紙黑字寫:「本擔保金不得抵扣租金支付」。您把您給新房客的租金折讓(補貼 36,000)算到我頭上,本質上就是用我的擔保金抵扣您的租金損失,直接違反您自己擬的合約條款。

合約第十二條也限定:扣抵範圍僅限於「積欠之租金或費用」。我沒有積欠任何租金,也沒有積欠任何費用。您扣什麼?

補貼新房客是您的經營決策,您可以選擇拆除後出租 28,000,也可以選擇保留出租 25,000,這是您的自由。但機會成本不是修繕費,沒有發票就不能算
重點:這題務必當場把租約翻到第四條、第十二條,指給調解委員看。視覺衝擊很強。
攻擊 5(情感牌)
「我多年來對你這麼好,你怎麼這樣對長輩!」
標準回應(冷靜、堅定、不被牽動)
玉茹姐,我很感謝您過去的照顧,這份情我記得。但今天我們在調解委員會,是要釐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。情感的恩情不能改變法律的計算,我相信您也希望我們把事實講清楚,而不是用感情壓對方。
重點:不要被激怒、不要反指控說謊。讓委員自己看出問題。
攻擊 6
「我已經退你 5,000 了,照字據我根本不用再退!」
標準回應
您 1/1 退的 5,000 是您自己說「意思一下」,我理解為是一個小心意,不是正式的押金結算。當天的口頭協議很清楚:如果新房客原況承租就退我押金 39,000。現在新房客確實原況承租了,您應該履行口頭承諾。

而且如果照您說的「字據終局」,那您為什麼 1/22 主動要再退我 9,000?1/26 又改口退 3,000?短短 4 天,金額從 9,000 變 3,000,理由從「新房客不要牆」變「補貼租金」。如果字據是終局,這些調整根本不會發生。您自己的行為證明了字據不是終局。
↑ 回頂部

調解現場進攻順序

(按這個順序講最有殺傷力。v2 新版以合約條款開場,先建立合約立場再展開細節。)

  1. 先承認,再反擊
    「合約第九條我承認有提到清潔且回復,這點我不否認。」(先卸下房東的道德高地)
    「但違約要賠『實際損害』,而合約對扣抵範圍有明確限制。」
  2. ★ 直接打合約(最重的一招)
    把租約翻到第四條:「本擔保金不得抵扣租金支付」
    再翻到第十二條:「扣抵限於積欠之租金或費用」
    指給調解委員看:「房東主張的 36,000 補貼是租金折讓,這在我們合約上是明確被禁止的扣抵項目。」
  3. 拆字據
    拋出時間差:1/1 簽字據時新房客還沒來。
    拋出口頭承諾:當天房東說「新房客原況承租就退押金 39,000」,條件已成就。
    拋出 5,000「意思一下」:不是終局結算,是小心意。
    拋出自承:1/22 房東主動加退 9,000。
  4. 拆扣款
    沒有拆除發票 = 沒有修繕費。
    補貼新房客 = 商業決策,民法上的機會成本,非押金可抵銷項目。
  5. 拋出誠信問題(用客觀事實,不指控)
    金額:9,000 → 3,000。
    理由:房客不要牆 → 補貼租金。
    牆況:說要拆 → 實際完好被使用。
  6. 表達合理姿態
    「我願意承擔我違反復原義務的合理代價,但不接受違反合約條款的扣款被算在我頭上。」
↑ 回頂部

金額談判底線

(給自己心裡有數。原押金 44,000,已退 5,000,剩餘 39,000 為談判範圍。)

結果(指還能再拿回多少) 我方該如何反應
退 39,000(剩餘全額) ✅ 直接同意
退 30,000〜35,000 ✅ 可接受(有合約條款撐腰,這已是合理底線)
退 20,000〜25,000 ⚠️ 勉強可接受,視場面情緒判斷
退 10,000〜15,000 ❌ 拒絕和解,走小額訴訟
房東堅持只退 3,000〜5,000 ❌ 直接拒絕,調解不成立

走小額訴訟的判斷

39,000 元在小額訴訟管轄範圍(10 萬以下)內,法官對合約條款的文義解釋會比調解委員更嚴格——合約第四條、第十二條的限制在法官眼中是硬規定,純法律邏輯下我方優勢更大。如果房東堅持低退款金額,直接告訴調解委員「調解不成立,我會循小額訴訟救濟」。

↑ 回頂部

現場行為注意事項

↑ 回頂部

精神支柱

我願意賠該賠的,但不接受不該扣的。
合約條款怎麼寫,押金就怎麼算。
↑ 回頂部